今年2月,因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偿还刘某借款20万元的法律义务,刘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受理后,法官立刻联系双方到庭谈话。但王某到庭后表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一方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后经法院查询,王某名下确实没有车产、房产,银行账户内也没有存款。
执行法官于洋在多次与申请人及被执行人谈话中,了解到一个线索:王某在淘宝上开了一个网店并进行销售。随后,法官查询到王某支付宝的实名账号及淘宝商铺。法官与支付宝公司联系协商后,对王某支付宝账号以只进不出的方式冻结,划扣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内75000余元。
昨天上午,申请人刘某在支付宝平台开立自己的账户,支付宝公司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要求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相应款项转账至申请人的支付宝账户内。刘某在法院的监督下当场提取了这笔款项。
王某得知自己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后,已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并希望法院解除对其支付宝账户的冻结。
■法官释案
支付宝账户属可被执行范围 法院将发司法建议规范支付宝划扣
执行法官于洋称,支付宝账户属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可被执行的范围,虚拟账户如何进行资金的冻结和划扣,成为执行初期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于洋法官查询相关规定后认为,支付宝账户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款项与货币等值,其账户内的交易所得资金可作为被执行人的收入,因此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据了解,该案是本市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网络上的虚拟账户即支付宝账户予以强制执行的案例。
执行法官于洋还表示,近期,法院将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支付宝改变执行钱款只能在支付宝账户间划拨的做法,使支付宝账户能与银行账户对接,直接划扣,以更好地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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